索 引 号: | 11220281013524604J/2015-04227 |
分 类: | 行政审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蛟河市2016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1013524604J/2015-04227 | 分 类: | 行政审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农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蛟河市2016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关于印发《蛟河市2016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公安派出所:
现将《蛟河市2016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蛟河市农业局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蛟河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4日
蛟河市2016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法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和全省种子管理工作培训班要求,为严厉打击种子、农药、肥料经营中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和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蛟河市农业局、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蛟河市公安局决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联合开展全市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一中心,进一步加大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监管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整顿规范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经营者、使用者合法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联合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城乡农资门店经营资质、经营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作物品种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虚假宣传、侵权套牌等违法经营;从严查处销售未审先推种子、公告退出品种种子和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依法规范种子农药肥料标签、包装和经营档案,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流动经营,使全市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全面提高种子、农药、肥料质量和经营服务水平,确保全年不发生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坑农害农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种子
查经营资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查品种真实性,严厉打击侵权套牌;查种子质量,严厉打击劣质种子;查种子品种,严厉打击未审先推,对经营未审种子和公告退出品种种子的依法严查严处;查品种标签,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查种子经营档案,明晰种子来源,打击来源不清的种子,未建档案依法查处;查转基因种子,杜绝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查品种授权,严肃打击侵权行为。
(二)农药
清理经营主体,核查营业执照,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种衣剂、除草剂、杀虫杀菌剂为重点,严查经营假劣农药、经营无登记证、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填加未登记有效成分农药;查标签包装,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检查经销档案台账,打击来源不清的农药;继续清理和收缴“毒鼠强”等国家禁产禁销禁用的高毒剧毒农药。
(三)肥料
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肥料为监管重点,查经营资质、查肥料登记、查包装标签标识、查有效成分,对违规经营门店依法查处。
四、检查对象
(一)全市城乡种子、农药、肥料市场及农资门店。
(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五、时间安排
(一)培训、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制定2016年全市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安排部署。
(二)组织、宣传、实施阶段:2015年12月25日—2016年6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依法依规查处农资经营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8月1日—8月20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上报总结。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职尽责。
农业部门职责:负责种子经营备案登记管理,经营资格审查和经营条件审核。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套牌种子、未审先推种子、公告退出种子、假劣种子经营行为;严格审查种子来源、种子质量、规范种子标签和经营档案,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搞好假劣农资大案要案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农资市场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生产及无照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落实农资(种子除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销售台帐制度,对向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凭证进行检查、指导;规范农资市场广告发布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广告、包装标识、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假(仿)冒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种子除外)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查处经营假劣农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坑农害农行为。积极协助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处理暴力抗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我市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秩序规范,公平有序,安全可靠。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农资市场启动前和经营期内,执法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农资经营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广泛宣传新修订颁布的种子法、宣传购买农资注意事项、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内容等,增强农资经营业户法律意识,增强农资使用者辨别真伪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营造全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舆论氛围。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全面搞好种子、农药、肥料经营主体资质及经营条件的清理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经营业户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和走村串户流动经营农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和打击。到2016年2月20日前,种子经营业户要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农药肥料经营资质审核工作也要全部结束。二是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绝不姑息迁就。种子、农药、肥料经营期内市农业、市场监督、公安部门要组织农资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在农资经营关键节点、关键时段,多频次、全方位、全覆盖,加大对城乡农资经营门店的巡查检查力度,做到不遗不漏,不留死角。对经营未审品种种子、公告退出种子、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农资经营期内城区农资市场每个经营业户要巡查检查7次以上,乡村要检查5次以上。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农民投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按法律程序立案查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查处过程中,案情没搞清的不放过;假劣农资源头、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 三是严格标签包装管理。对品种标签和包装不规范、标签标注与审定公告严重不符的种子责令退出经营,并依法查处。四是严格档案管理。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业户必须建立经营档案,档案要载明农资来源、加工、贮藏、质量、销售去向等详细信息,进货、销售发票要齐全具体,实现责任可追溯。五是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国家已公告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的农药,继续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经营销售和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畜、环境安全。
(四)加强种子质量抽查检验。
要结合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搞好种子质量抽查检测。检测范围要覆盖玉米、大豆、水稻三大作物所有品种,按批次对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出的不合格种子,要及时通知相关门店退货返厂。各种子经营门店也要按进种批次,时时进行种子质量自检,及时全面掌握所购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主动退出经营。要重点对上一个经营期内问题突出、农民投诉多的问题门店进行质量监管和质量检测,确保种子、农药、肥料质量安全。
举报电话:
市农业局:6725088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公安局:67010060 6722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