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81744575157E/2025-05161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制定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蛟发改字〔2025〕33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1744575157E/2025-05161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制定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蛟发改字〔2025〕33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7日 |
关于制定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蛟发改字〔2025〕33号
蛟河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526号)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参照周边县(市)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燃气工程安装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二、城区2012年8月1日前,现有住房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为2200元/户,下浮不限,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担。
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采取市场形成的方式,由工程双方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实行政府定价。
三、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用户与燃气企业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526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
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7日